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想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不知去向的被调查人是件难事。去年我院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时,我无意中通过微信找到了被调查人。
去年初的一天,一个朋友无意中说起一名银行职员取出客户购买基金的钱用于个人消费的事,我马上意识到这是一条职务犯罪线索。第二天,我马上安排侦查人员秘密初查。经调查了解,2009年9月,某银行鹤壁市黎阳路支行综合柜员刘某为完成销售基金任务,求助于客户董某,董某答应购买25万元的基金份额。但董某到该行办理购买基金手续时,因为有急事匆忙离去,走之前委托刘某帮助开立基金账户。
由于董某没有留下身份证,刘某无法为其开立基金账户。恰在此时,刘某的同事称其亲戚有一个空账户,可以把董某的这笔钱存在这个账户上。为了完成任务,刘某将25万元从董某账户取出后存入了这个账户。但是,刘某未将这个情况告知董某。一段时间后,刘某的同事赎回基金,并将钱转到刘某的账户,刘某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后来,董某催促刘某将基金赎回,刘某均以暂时无法赎回为由拖延。直到2010 年10月,刘某才凑了17万元给董某,余下的8万元钱直到2014年才分三次还给董某。
我们分析认为,刘某身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我们到该行准备将刘某带回讯问时,才得知刘某早在一年前就被开除了,之后前往郑州打工。我们多方调查均未能获取刘某在郑州的工作单位和住处,其原来的电话号码也停用了。这让我们犯了难,到有900余万人口的郑州找一个人无异于大海捞针。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我突然想到刘某弃用的电话号码。能不能通过电话单分析找到蛛丝马迹?技术部门对刘某的电话单进行分析后果然有重大收获,郑州的一个电话号码在一年多前曾经与刘某的这个号码通过话,我们猜测这个电话号码或许就是刘某到郑州后的电话号码。